日前,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(修訂草案)》時,全國人大常委、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劉應明指出,科技打假問題在科學技術進步法(修訂草案)中規(guī)定的力度比原來差了。該法“對科學技術人員……由有關主管機構追回財政性資金、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所在單位或者其單位的主管機構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,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(nèi)申請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或者基金項目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原來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9條規(guī)定,如果遇到這種情況,取消優(yōu)惠待遇或者獎勵等不見了,關于做出虛假鑒定的要給予處分也不見了。這里規(guī)定的只是要求處分是比較輕的,處分應該是“有責任”進行“查處”,而不光是“處分”。具體處理不僅是把經(jīng)費追回來,還應該改為“獲得的項目、獎勵以及榮譽稱號予以取消”。同時,對在學術活動中做虛假鑒定的也要寫上一條,“做虛假鑒定的,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”的條文。